临时救助资金按城乡居民每人每年10元标准筹集,市、县区财政按3:7比例承担,列入年度预算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,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(含门诊慢性病),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、商业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后,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30%比例给予救助,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20000元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,视情给予一定救助。其他情形的临时困难家庭,视情给予一定救助,每个家庭每年累计救助限额10000元。